稅務注銷的形式區分及實務處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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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9-03 15: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要求結清“兩不相欠“)
1.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三、注銷流程
(本文只針對稅務注銷流程進行分析,公司工商、銀行等注銷流程請查閱相關資料。)
(一)繳銷國地稅發票
由企業財務人員完成;賬務清算處理即將完成或完成后不再使用發票即可進行。
(二)出具稅務注銷報告 (最復雜、最耗時環節)
稅務師事務所完成報告出具,公司財務人員配合提供財務資料;賬務清算處理完成后即可進行。
(三)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1.資料準備齊全(申請審批表 + 股東會決議 + 稅務注銷報告 + 發票領購簿及繳銷結果 +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即可分別向國地稅辦理;
2.提交資料后約20個工作日,以取得稅務注銷通知書為準。
四、特別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
1.針對解散式稅務注銷
注銷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自然就不存在虧損彌補。
2. 針對變更式稅務注銷
所謂變更,就是公司名稱、公司住址、公司經營地點發生改變,能否進行虧損彌補,關鍵看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號(申報系統)是否改變,如果改變,就不能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1.針對解散式稅務注銷 (抵扣行為中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銷售的貨物,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征稅。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2. 針對變更式稅務注銷 (抵扣行為延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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