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注銷的形式區分及實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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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9-03 15:26
稅務注銷大體分為兩種情形:解散和變更;自然注銷的方式不同,其稅務處理也就大不相同,本文針對稅務注銷這一專題進行匯總,從政策法規對其所作出的時間、內容、義務等規定進行分析,總結其注銷所涉及的流程,著重強調特別事項(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和清算期清算)的稅務處理。
一、涉及情形
(一)解散式稅務注銷
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
注:財產清算時,固定資產的處置、剩余財產的分配及個人所得稅的統算。
(二)變更式稅務注銷
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
注:無需財產清算,只需做單純稅費清算注銷。
二、法律依據
(一)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強調注銷的時效性)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內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注銷的具體情形)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義務規定
一、涉及情形
(一)解散式稅務注銷
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
注:財產清算時,固定資產的處置、剩余財產的分配及個人所得稅的統算。
(二)變更式稅務注銷
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
注:無需財產清算,只需做單純稅費清算注銷。
二、法律依據
(一)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強調注銷的時效性)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內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注銷的具體情形)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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