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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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8-20 17:48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解散、破產、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遷移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償工作。企業進入清算期后,因所處環境發生了變化,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從正常的應納稅所得額轉為企業清算所得,因此其計算方式也發生了變化。而私營企業由于存在個人股東,其清算結束后的剩余財產可對個人進行財產分配,還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下面舉例說明私營企業清算需注意的涉稅問題。
某私營有限公司由甲、乙兩自然人投資成立,其中甲占60%投資額,乙占40%投資額。2010年5月向稅務機關申請廢業。
一、該企業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如下。
(一)資產情況:各類資產合計72萬元,其中貨幣資金1萬元,存貨45萬元,固定資產原值19萬元,累計折舊13萬元,固定資產凈值6萬元,應收賬款20萬元。
(二)負債情況:各類負債50萬元,為應付賬款。
(三)所有者權益情況:所有者權益共計22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2萬元,未分配利潤10萬元。
二、清算期間,企業發生如下業務:
(一)處置各類存貨收入50萬元,存貨處理完畢;固定資產未處置,經有權評估機構評估,可變現價值合計10萬元。
(二)收回應收賬款13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7萬元,已報稅務機關批準核銷。
(三)支付應付賬款42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8萬元。
(四)發生清算費用5萬元,清算稅金2萬元。
(五)企業剩余財產由甲、乙投資者按各自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企業所得稅需注意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國稅函[2009]388號),又將清算所得計算公式具體化為: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資產處置損益。資產處置損益=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某私營有限公司由甲、乙兩自然人投資成立,其中甲占60%投資額,乙占40%投資額。2010年5月向稅務機關申請廢業。
一、該企業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如下。
(一)資產情況:各類資產合計72萬元,其中貨幣資金1萬元,存貨45萬元,固定資產原值19萬元,累計折舊13萬元,固定資產凈值6萬元,應收賬款20萬元。
(二)負債情況:各類負債50萬元,為應付賬款。
(三)所有者權益情況:所有者權益共計22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2萬元,未分配利潤10萬元。
二、清算期間,企業發生如下業務:
(一)處置各類存貨收入50萬元,存貨處理完畢;固定資產未處置,經有權評估機構評估,可變現價值合計10萬元。
(二)收回應收賬款13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7萬元,已報稅務機關批準核銷。
(三)支付應付賬款42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8萬元。
(四)發生清算費用5萬元,清算稅金2萬元。
(五)企業剩余財產由甲、乙投資者按各自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企業所得稅需注意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國稅函[2009]388號),又將清算所得計算公式具體化為: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資產處置損益。資產處置損益=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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