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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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交易價格比較好理解,就是資產處置所收回的資金。而資產可變現價值是指資產未處置時的評估價格,具體操作時企業可以按照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作為可變現價值。但不容回避的問題是,如果企業未處置的資產較少,而強令其進行資產評估,可能引起稅企矛盾,這需要有關部門出臺進一步的政策。但起碼企業賬面存在未處置的房產等大額資產,應進行資產評估,并查清資產去向,同時注意繳納銷售(或視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3.應收款項的處理。企業清算時,應對應收債權進行回收清理。經清算確屬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確認為清算損失,但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進行審核審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應收款項”不得確認為清算損失。在填報《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經報批同意核銷的應收款項,其“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欄內為減除該應收款項的余額;未經報批同意核銷或未報批的應收款項,其“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欄內填應收款項的凈值。
在本例中,資產處置損益=(貨幣資金可變現價值-貨幣的計稅基礎)+(存貨交易價格-存貨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可變現價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收賬款交易價格-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1-1)+(50-45)+(10-6)+(13-2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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