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2)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并申報?筆者的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范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對于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并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為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為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范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2)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報、審查和確認。
2.稅收債權的申報、審查和確認。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實踐中可采取例外原則,即允許稅收債權申報部門檢查破產企業會計賬務,列出欠稅清單。爾后由管理人委派對稅收有專長的人員對清單進行審查復核,核對無誤后。再通過編制《債權申報對賬單》確認雙方共認的欠稅及欠費余額。
編制上述對賬單時應注意:(1)凡調增企業(債務方)余額的,應在右列債務方“核對調增數”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條列出。也可以用欠稅清單作為附件,在“其中”項目列示匯總數:(2)上方“債權入”欄填寫國稅、地稅機關名稱,下方“債權性質”欄,申報欠稅的,寫“稅款”:申報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的,則寫“普通破產債權”。因此,所欠稅款與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應分別填單申報。
(三)稅收債權的分配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應在非優先清償的一般債權的第二順序清償,即在全部破產財產(指變現和追回、清收所得總和)扣除破產費用等,再扣除按規定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和所欠職工第一順序債權后,再以其余額,與除應記入職工個人賬戶以外的勞動保險費用在同一順序受償。經上述分配后余額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的,按比例清償:只夠或者不夠第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所欠稅款等第二順序不再清償。破產企業所欠附加和基金、滯納金及罰款,分配時則納入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受償,第三清償順序無財產可供分配的。則不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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