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
破產清算中的稅務處理中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注冊會計師、律師及其事務所。接受法院指定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受管理人委托擔任破產案件的清算顧問或法律顧問。將會對破產清算中稅收的依法處理起關鍵作用,或者對稅收處理提供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咨詢意見。本文以企業破產法和稅法的一系列規范,探討破產清算中欠繳稅款、附加及基金的申報和確認、稅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處理,以及破產財產變價及其他業務應繳稅款的相應處理。
稅收債權的申報和處理
稅收債權,此處指破產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國家稅款及與稅款相關的附加、基金和滯納金、罰款的總稱。稅收債權的處理,大致可分為通知申報、審查確認和分配繳納幾道程序:
(一)通知申報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況的,在清算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破產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有時是已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破產法》中將破產宣告前的破產企業稱為債務人,將破產宣告后的破產企業稱為破產人,本文中統稱為破產企業,有時也稱為債務人)賬面上有欠繳稅款等的記載;有時主管稅務機關屬于未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的賬面沒有結欠稅款等的記載。具體操作時。: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選擇下列方法之一作為通知程序:(1)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有欠稅余額。都向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發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報債權。對于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擔任管理人、稅務機關未參加清算的破產案,這樣做較為穩妥。(2)按賬面是否有欠稅記載決定是否通知稅務機關,賬面有欠稅余額,通知稅務機關申報;無欠稅余額的,即不予通知。這樣做法符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3)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存在欠稅余額,都不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這種做法適用于稅務機關派出代表參加清算的情況,因為上述《實施細則》規定,其參加清算的職責主要應是清理結欠稅款。
《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通知內容包括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法院或管理人采用通知方式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在這個期限內向其發送《債權申報通知書》。
(二)稅收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1.稅款范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范圍往往較為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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