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6)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4-03 13:09
第二十八條網貸機構資不抵債,可依據《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但在破產過程中仍應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妥善處理業務清償、處置以及其他退出事宜,維護業務的有效性,維護出借人的權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網貸機構應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參與業務清償和退出工作,對退出方案的合法合規性、法律風險等進行分析與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協助進行
第二十九條網貸機構應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參與業務清償和退出工作,對退出方案的合法合規性、法律風險等進行分析與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協助進行
業務處置、資產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償、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條網貸機構應做好業務退出工作,按退出方案推進存量項目處置和清償工作,實現平穩退出,維護社會穩定。
網貸機構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響的,協會將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報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報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專注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
10年服務經驗,400多家高新成功客戶,北京市科委指定高新審計機構!
咨詢電話:010-82672400
為您提供以下服務:手機閱讀本文: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