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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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4-03 13:09
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
互金協發(2018)020號
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業務退出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網貸業務,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網貸機構平穩退出,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刑法》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網貸機構主動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包括業務轉型、依法解散、依法破產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依法進行網貸機構終止、清理、清退網貸業務,制定和實施退出方案,應依法合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二)市場化運作
網貸機構制定退出方案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運用市場手段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鼓勵網貸機構優先采用并購重組方式化解風險、退出網貸行業。
(三)優先保護出借人
網貸機構應積極穩妥地做好退出相關工作,合理處置不良資產,妥善清退出借人資金,貫徹出借人保護優先原則,預防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協會監督
互金協發(2018)020號
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業務退出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網貸業務,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網貸機構平穩退出,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刑法》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網貸機構主動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包括業務轉型、依法解散、依法破產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依法進行網貸機構終止、清理、清退網貸業務,制定和實施退出方案,應依法合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二)市場化運作
網貸機構制定退出方案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運用市場手段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鼓勵網貸機構優先采用并購重組方式化解風險、退出網貸行業。
(三)優先保護出借人
網貸機構應積極穩妥地做好退出相關工作,合理處置不良資產,妥善清退出借人資金,貫徹出借人保護優先原則,預防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協會監督
網貸機構退出網貸業務應接受區金融辦和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如實向協會報告資產、資金、運營模式、出借人、借款人、存管等數據信息,反饋面臨的逾期風險和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會根據網貸機構風險隱患的嚴重程度,分類分級進行監督并制定相應的制度。
第二章 業務退出程序
(一)存量業務情況,金額、筆數、出借人數等;
(二)清償方案,清償資金來源、清償步驟、清償周期;
(三)存量業務處置計劃;
(四)業務清償和存量業務處置團隊組成;
(五)網貸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承諾。
第九條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當在作出決定當日關閉發標、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標等功能,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的持續運行。在退出方案實施期間,網貸機構不得注銷,不得開展新業務,經營地址不得變更,網站不得關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失聯。
第十條在業務退出方案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違法犯罪線索的,協會將依法協助監管機關進行查處,協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章 退出備案與資料報送
第十一條網貸機構在作出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決定后,應及時向區金融辦和協會報備。
網貸機構應加強同監管機關的溝通,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
網貸機構應加強同協會的溝通,向協會提供各類風險隱患信息,反饋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接受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方案后,應及時向區金融辦和協會報送如下資料:
(一)網貸機構基本情況說明
包括但不限于:注冊信息、股東信息、備案信息、高管團隊、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信息、官網與APP信息、其他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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