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4)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4-03 13:09
第七條網貸機構應對出借人信息進行統計,編制出借人清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借金額、地域、到期金額、未到期金額、出借項目等,并根據活躍度、出借金額等信息編制分類匯總表,對于大額出借人予以標注。網貸機構應當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后十日內通知出借人,并在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公告,出借人應當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退出工作組申報其債權。
第八條網貸機構最遲應在啟動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內完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編制。
退出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六)財產清單
(七)業務風險分析報告
明確風險隱患、已有風險、或有風險、風險敞口等。
(八)財務審計報告
從業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提交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如無審計報告,報送近三年財務報表:從業未滿三年的,按照實際從業年限提交。
(九)應急預案
包括但不限于:網站公告計劃、咨詢協商渠道、出借人溝通與接待方案、協商與糾紛解決領導小組等。
(十)經簽字(蓋章)的股東承諾,經簽字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財務負責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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