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期間是否可以隨意處置抵押物?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15-11-05 14:59
公司清算期間破產管理人是否可以隨意處置抵押物?
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3、民事活動
4、管理破產財產
5、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2、公司破產清算期間,破產管理人是否可以不經抵押人同意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處置抵押物(價款優先用于償還擔保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期間,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債權人應當向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破產管理人有權向公司債務入主張債權。對于特定抵押物,原則上應當用于承擔抵押責任,實現抵押權。破產管理人處置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人,并按照《物權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不得擅自為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抵押權人向破產公司主張債權的,不管公司是債務人還是抵押人,均應中止訴訟,待公司宣告破產后6個月內,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行使抵押權。但如果抵押物價值大于債務金額,且系破產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則破產管理人有權在依法處置抵押物優先償還抵押權人債權基礎上,將剩余金額用于償還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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