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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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本辦法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以及根據業務規則設立的其他專用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
(三)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證券處置賬戶等結算賬戶內的證券以及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內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
(四)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投資者進入交收程序的應付證券和資金;
(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以及發行人擬向投資者派發的債息、股息和紅利等。
第六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授信額度,或將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證券用于申請質押貸款,以保障證券登記結算活動的持續正常進行。
第二節集中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專用清償賬戶,用于在結算參與人發生違約時存放暫不交付或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第六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證券交收劃付指令,在該結算參與人當日全部應收證券中指定相當于已交付資金等額的證券種類、數量及對應的證券賬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付結算參與人;并指定相當于不足金額的證券種類和數量,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不交付給結算參與人。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應當依據結算業務規則將相應證券交付結算參與人,將暫不交付的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并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屬于結算參與人重大交收違約情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擬交付給結算參與人的全部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暫不交付結算參與人,并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暫不交付的證券、補充資金或交收擔保不足以彌補違約金額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扣劃該結算參與人的自營證券,并在轉入專用清償賬戶后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六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資金,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的擔保物中的現金部分;
(二)證券結算互保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三)證券結算互保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暫不交付相當于違約金額的應收資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暫不劃付的資金劃入專用清償賬戶,并通知該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證券,或者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下列證券,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以沖抵的相同證券;
(二)委托證券公司以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資金買入的相同證券;
(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第六十六條 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提供的擔保物、質押品保管庫中的回購質押券、賣出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于補足違約結算參與人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余的,應當歸還該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不足償付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追償的證券或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予以彌補。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彌補損失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第六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或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違約金應當計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六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重大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暫停、終止辦理其部分、全部結算業務,以及中止、撤銷結算參與人資格,并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措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商證券交易所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六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對違約結算參與人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置措施的,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年度報告中列示。
第三節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七十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處置賬戶,用以存放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
第七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視客戶的風險狀況,采取包括要求客戶提供交收擔保在內的風險控制措施。
客戶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準,由結算參與人與客戶在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中明確。
第七十二條 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出指令,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
第七十三條 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第七十四條 違約客戶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處置賬戶內的相應證券賣出,或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于補足違約客戶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余的,應當歸還該客戶;尚有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有權繼續向客戶追償。
第七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未及時將客戶應收資金支付給客戶或未及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應收證券從其證券交收賬戶劃付到客戶證券賬戶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結算參與人應當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客戶對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義務,也不得影響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的證券劃付。
第七十七條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結算權利義務關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接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通過設立和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事實的行為。
托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其保管證券并提供代收紅利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
存管,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接受證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證券公司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并提供代收紅利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
結算,是指清算和交收。
清算,是指按照確定的規則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應付數額的行為。
交收,是指根據確定的清算結果,通過轉移證券和資金履行相關債權債務的行為。
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證券的機構。
結算參與人,是指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準,有資格參與集中清算交收的證券公司或其他機構。
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并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
貨銀對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在交收過程中,當且僅當資金交付時給付證券、證券交付時給付資金。
多邊凈額結算,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每個結算參與人所有達成交易的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予以沖抵軋差,計算出相對每個結算參與人的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凈額,再按照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凈額與每個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證券集中交收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辦理多邊交收業務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辦理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證券劃付。
資金集中交收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辦理多邊交收業務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辦理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劃付。
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是指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用于證券交收的結算賬戶。對于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其證券交收賬戶包括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客戶證券交收賬戶。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是指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用于資金交收的結算賬戶。對于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其資金交收賬戶包括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資金交收賬戶。
專用清償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未交付、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證券處置賬戶,是指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客戶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
質押品保管庫,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質押品保管專用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于回購的質押券等質押品。
證券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在其資金交收賬戶內存放的用于完成資金交收的資金。
證券結算互保金,是指全體結算參與人繳納的用以在發生交收違約時彌補流動性不足以及交收違約損失的資金。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接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可以接受投資者委托托管其證券,或者申請成為結算參與人為客戶辦理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有關證券登記結算業務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證券處置賬戶等結算賬戶內的證券以及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內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
(四)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投資者進入交收程序的應付證券和資金;
(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以及發行人擬向投資者派發的債息、股息和紅利等。
第六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授信額度,或將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證券用于申請質押貸款,以保障證券登記結算活動的持續正常進行。
第二節集中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專用清償賬戶,用于在結算參與人發生違約時存放暫不交付或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第六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證券交收劃付指令,在該結算參與人當日全部應收證券中指定相當于已交付資金等額的證券種類、數量及對應的證券賬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付結算參與人;并指定相當于不足金額的證券種類和數量,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不交付給結算參與人。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應當依據結算業務規則將相應證券交付結算參與人,將暫不交付的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并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屬于結算參與人重大交收違約情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擬交付給結算參與人的全部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暫不交付結算參與人,并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暫不交付的證券、補充資金或交收擔保不足以彌補違約金額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扣劃該結算參與人的自營證券,并在轉入專用清償賬戶后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六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資金,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的擔保物中的現金部分;
(二)證券結算互保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三)證券結算互保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暫不交付相當于違約金額的應收資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暫不劃付的資金劃入專用清償賬戶,并通知該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證券,或者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下列證券,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以沖抵的相同證券;
(二)委托證券公司以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資金買入的相同證券;
(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第六十六條 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提供的擔保物、質押品保管庫中的回購質押券、賣出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于補足違約結算參與人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余的,應當歸還該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不足償付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追償的證券或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予以彌補。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彌補損失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第六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或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違約金應當計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六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發生重大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暫停、終止辦理其部分、全部結算業務,以及中止、撤銷結算參與人資格,并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措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商證券交易所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六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對違約結算參與人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置措施的,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年度報告中列示。
第三節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七十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處置賬戶,用以存放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
第七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視客戶的風險狀況,采取包括要求客戶提供交收擔保在內的風險控制措施。
客戶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準,由結算參與人與客戶在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中明確。
第七十二條 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發出指令,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
第七十三條 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結算參與人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第七十四條 違約客戶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處置賬戶內的相應證券賣出,或用暫不交付的資金補購相應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于補足違約客戶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余的,應當歸還該客戶;尚有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有權繼續向客戶追償。
第七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未及時將客戶應收資金支付給客戶或未及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應收證券從其證券交收賬戶劃付到客戶證券賬戶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對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結算參與人應當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客戶對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不能因此拒絕履行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義務,也不得影響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的證券劃付。
第七十七條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結算權利義務關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接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通過設立和維護證券持有人名冊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事實的行為。
托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其保管證券并提供代收紅利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
存管,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接受證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證券公司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并提供代收紅利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
結算,是指清算和交收。
清算,是指按照確定的規則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應付數額的行為。
交收,是指根據確定的清算結果,通過轉移證券和資金履行相關債權債務的行為。
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證券的機構。
結算參與人,是指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準,有資格參與集中清算交收的證券公司或其他機構。
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并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
貨銀對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在交收過程中,當且僅當資金交付時給付證券、證券交付時給付資金。
多邊凈額結算,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每個結算參與人所有達成交易的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予以沖抵軋差,計算出相對每個結算參與人的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凈額,再按照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凈額與每個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證券集中交收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辦理多邊交收業務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辦理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證券劃付。
資金集中交收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辦理多邊交收業務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辦理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劃付。
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是指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用于證券交收的結算賬戶。對于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其證券交收賬戶包括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客戶證券交收賬戶。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是指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用于資金交收的結算賬戶。對于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其資金交收賬戶包括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資金交收賬戶。
專用清償賬戶,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未交付、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證券處置賬戶,是指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客戶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
質押品保管庫,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質押品保管專用賬戶,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于回購的質押券等質押品。
證券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在其資金交收賬戶內存放的用于完成資金交收的資金。
證券結算互保金,是指全體結算參與人繳納的用以在發生交收違約時彌補流動性不足以及交收違約損失的資金。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接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可以接受投資者委托托管其證券,或者申請成為結算參與人為客戶辦理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有關證券登記結算業務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