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6)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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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申請開立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同時經營證券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結算參與人,應當申請開立自營證券、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證券、資金交收賬戶分別用以辦理自營業務的證券、資金交收和經紀業務的證券、資金交收。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取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應當根據業務規則作為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以結算參與人為結算單位辦理清算交收。
第四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參與多邊凈額結算的結算參與人簽訂的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于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證券交易合同,該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收取證券或資金的權利,以及向對手方結算參與人支付資金或證券的義務一并轉讓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二)受讓前項權利和義務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享有原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權利,并應履行原合同雙方結算參與人對其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多邊凈額清算時,應當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軋差計算出應收應付凈額,并在清算結束后將清算結果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相關業務規則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集中交收前,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并在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留存足額證券和資金。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九條 集中交收過程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交收時點,向結算參與人收取其應付的資金和證券,同時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銷。
結算參與人未能足額履行應付證券或資金交收義務的,不能取得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對于同時經營自營業務以及經紀業務或資產管理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如果其客戶資金交收賬戶資金不足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該結算參與人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完成交收。
第五十條 集中交收后,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客戶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劃付,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結算業務規則中對結算參與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交收以及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期限分別做出規定。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交收期限內完成證券和資金的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