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2)
時間:2010-01-20?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和文件。
第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其所編制的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專屬管理;未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其專屬管理的數據和資料用于商業目的。
第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對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拒絕查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一)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的有關證券資料;
(二)證券發行人查詢其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三)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法履行職責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證券的持有記錄。
第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公開業務規則、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調整證券登記結算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征求相關市場參與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證券法》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證券賬戶的管理
第十七條 投資者通過證券賬戶持有證券,證券賬戶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
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伙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其所編制的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專屬管理;未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其專屬管理的數據和資料用于商業目的。
第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對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拒絕查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一)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的有關證券資料;
(二)證券發行人查詢其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三)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法履行職責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證券的持有記錄。
第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公開業務規則、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調整證券登記結算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征求相關市場參與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證券法》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證券賬戶的管理
第十七條 投資者通過證券賬戶持有證券,證券賬戶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
前款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伙企業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