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7)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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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原因導致清算結果有誤的,結算參與人在履行交收責任后可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予以糾正,并承擔結算參與人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章 風險防范和交收違約處理
第一節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風險防范和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制定由結算參與人共同遵守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建立完善的結算參與人和結算銀行準入標準和風險評估體系;
(四)對結算數據和技術系統進行備份,制定業務緊急應變程序和操作流程。
第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結算風險共擔的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用于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保障交收的連續進行。
證券結算互保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補繳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業務規則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視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采取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
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確定和調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交收擔保物與其自有資產隔離,嚴格按結算參與人分戶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在其資金交收賬戶內,存放證券結算備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存放的結算備付金與其自有資金隔離,嚴格按結算參與人分戶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品保管庫制度,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于融資回購擔保的質押券轉移到質押品保管庫。
第五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下列資金和證券,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結算互保金,以及交收擔保物、回購質押券等用于擔保交收的資金和證券;
第七章 風險防范和交收違約處理
第一節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風險防范和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制定由結算參與人共同遵守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建立完善的結算參與人和結算銀行準入標準和風險評估體系;
(四)對結算數據和技術系統進行備份,制定業務緊急應變程序和操作流程。
第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結算風險共擔的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用于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保障交收的連續進行。
證券結算互保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補繳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業務規則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視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采取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
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的具體標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確定和調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交收擔保物與其自有資產隔離,嚴格按結算參與人分戶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七條 結算參與人可以在其資金交收賬戶內,存放證券結算備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存放的結算備付金與其自有資金隔離,嚴格按結算參與人分戶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品保管庫制度,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于融資回購擔保的質押券轉移到質押品保管庫。
第五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下列資金和證券,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結算互保金,以及交收擔保物、回購質押券等用于擔保交收的資金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