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讀《2016年最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作為高新認定和管理的基礎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內外資統一企業所得稅率后,作為我國目前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廣、受惠企業數量最大的優惠政策,《認定管理辦法》意義重大。新的高新認定管理辦法的出臺,也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的的最新體現,更準確的說,是落實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根據該《意見》的要求,相關部門應“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新的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為五章,包括:(一)總則;(二)組織與實施;(三)認定條件與程序;(四)監督管理;(五)附則。與現行管理辦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罰則”調整為“監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門的角色和定位,體現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變;其中,與企業最為息息相關的“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的兩個方面,新管理辦法均做出了很大調整,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降低高新認定具體條件,讓更多科技企業受惠國家政策。新辦法在科研人員比例、研發費用占比等核心條件上放寬標準,使得更多的科技企業有望符合條件,可以在2016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更加深層的原因在于,我國經濟正在深層調整,優化產業升級迫在眉睫,通過出臺優惠政策鼓勵更多的中小科技企業發展壯大,符合國家發展戰略。
二是針對實際認定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彈性,更加符合實際,更加有利于實現政策目的。新辦法在核心知識產權上認定上取消了“獨占許可”類型,針對“弄虛作假行為”、“偷騙稅”、“質量事故”、“環境違法案件”加上了“嚴重”、“重大”限定語。其原因在于,“獨占許可”在近年的實際管理中,被企業濫用,監管困難,一些沒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通過簽署獨占許可協議而享受了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鼓勵科技創新的要求。另外,對于原“取消高新資格”的四種情形,界定過于僵化,偷稅金額從數百元到數億元,“一刀切”處理,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千差萬別,需要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三是加強后續監督管理,提高對企業合規性的要求,企業面臨的違規成本將升高。新辦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要求,同時,規定“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取消高新資格”,可見,國家對于高新企業的后續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視,也是2013年高新大檢查的合乎邏輯的延續,這無疑對高新資格維持帶來了挑戰和風險,企業需要予以充分的關注,提高自身合規性。事實上,按照《稅收征管法(修改意見稿)》的規定,未來騙取稅收優惠資格將納入刑事處罰范圍,企業切不可大意。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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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
第十一條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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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條: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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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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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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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條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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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
第十一條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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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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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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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一)企業申請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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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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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規定 |
征求意見稿 |
第十三條
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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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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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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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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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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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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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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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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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一條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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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
第十二條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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