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資法律意見書
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資的法律意見書之前并無統一的模板,每個律所都有自己內部統一的格式和內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官網公開披露的定向增資法律意見書可謂五花八門。不過最近股轉系統官網上公布了《關于發布<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審查要點>等文件的通知》,公布了統一的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標準模板。根據最近掛牌公司定向增資項目收到的反饋意見,均會要求律所盡量按照法律意見書模板發表意見。
法律意見書模板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具體詳見附件):
1、 本次定向發行符合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股票發行的條件;
2、 本次定向發行的對象;
3、 本次發行的發行過程及發行結果;
4、 本次定向發行的法律文件;
5、 本次定向發行有無優先認購安排;
6、 本次定向發行前公司股東及本次發行對象是否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的情況;
7、 其他;
8、 結論意見。
盡調過程中需要重點核查的內容:
1、核查截至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為止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原有股東人數加上定向增發新增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發行;若超過200人,則需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
2、重點核查發行對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的要求,比如500萬元投資門檻、除原股東外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等,核查是否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資者證明。若發行對象是做市商,則還需要核查做市商的做市資格,可以通過核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股轉公司核發的《主辦券商業務備案函》以及通過股轉系統官網核查。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自然人作為合格投資者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要求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第二,要求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對于第一條件中的500萬元市值如何核查認定存在分歧。
對“前一交易日”的界定就存在分歧,前一交易日到底是新三板賬戶開戶的前一交易日?還是簽訂股份認購合同的前一交易日?若投資者開立新三板賬戶前符合500萬元要求,由于市場波動,過一段時間市值低于500萬元是否就不是合格投資者了?若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簽署股份認購合同前提供500萬元證券資產市值的證明,是否過于嚴苛也不方便實際開立證明的操作?我們的傾向意見是:自然人開立了新三板賬戶的,就可認定其為合格投資者,只要充分核查投資者的身份證、新三板賬戶開戶證明,則可認為已履行充分的律師查驗義務。因為若自然人投資者取得開戶證明,則說明負責開戶的證券公司已經就其500萬元的證券資產市值進行了審慎核查。例如,2015年7月15日股轉系統剛披露的倍通股份(832172)非公開發行股票法律意見書及保薦券商出具的發行合法合規保薦意見中,認定14名自然人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的依據就是新三板賬戶開戶證明。
3、核查定向發行的內部批準程序和授權,主要是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議案、決議、回避情況、發行結果是否與股票發行方案一致;是否與已披露的文件一致。
4、核查股份認購協議,實際出資的認購人是否全部簽署了認購合同;是否在發行方案規定的時限內簽署;是否存在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的情形。
5、核查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等,是否有股票優先認購安排。
6、重點需要核查公司原股東與發行對象是否屬于私募投資基金,對于可能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的企業,需要其提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核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同時可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官網上進行網絡核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的真偽性。對于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的企業,可以根據其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中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或者該企業出具的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的承諾函,判斷其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券商與律師均需以“論證+明確結論”的方式發表意見,不能沒有論證過程,否則股轉系統將會反饋問題。
7、重點核查驗資報告是否由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中金額是否與發行方案一致;驗資報告及繳款時間是否與認購方案中規定的繳款時間一致。筆者最近經辦的華雁信息(831021)定向增發,就存在認購對象早于《股票發行認購公告》規定的繳款時間完成繳款的情形,股轉系統就此問題進行了反饋。華雁信息董事會出具聲明,認為該認購對象符合認購條件,具有強烈的認購意愿,因內部程序原因提前支付了認購款,并在認購時間內明確向公司表示了該款項為本次股票發行的認購款。此外,經律師核查華雁信息提供的認購時間內的銀行流水記錄,在認購時間內,除簽署股票認購協議的認購對象外,沒有其他投資者表示認購意愿,也未收到其他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因此該認購對象的提前打款行為不會影響其他潛在認購人的合法權益。
為避免上述不必要的解釋,建議掛牌公司定向增發時認購對象一定要按照股票發行認購公告中規定的認購時間內支付認購款。
8、根據股票發行審核要點的要求,公司應在驗資完成后十個轉讓日內,按規定向股轉系統報送材料,履行備案程序。因此,一定要把握好驗資報告出具的時間與申報材料準備的時間,盡量準備好申報材料后再確定驗資報告出具的時間。
附件: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XXXX律師事務所
關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合法合規
的法律意見書
XXXX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一、 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股票發行的條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本次發行前股東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東_____名、法人股東_____名、合伙企業股東_____名等;公司本次發行后股東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東_____名、法人股東_____名、合伙企業股東_____名等股東人數累計未超過200人。
(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XXXX本次股票發行后累計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條件。
(若有相反情況,請另行說明):
二、 發行對象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票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名。”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六條規定,“下列投資者可以參與掛牌公司股票發行: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投資者;
(二)符合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條件的投資者。”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三條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二)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根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五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規定的說明(具體解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的本次發行對象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
(若有相反情況,請另行說明):
三、 發行過程及結果合法合規性的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股東大會議事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執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回避制度,發行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本次股票發行的過程:
董事會審議程序及回避表決情況(如有):
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及回避表決情況(如有):
繳款及驗資的相關情況:
(若有其他說明,請補充披露):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發行認購對象的股票認購款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均已繳納,發行人的本次股票發行結果合法有效。
(若有相反情況,請另行說明):
四、 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規
本次股票發行中簽訂的《股份認購合同》,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均合法有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協議合法有效。《股份認購合同》主要內容對發認購股份數量、認購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條件、違約責任、風險揭示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作了約定,其約定合法有效。根據股份認購合同及股票發行方案,本次股票發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資者以現金方式認購,不存在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的情形。
(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與本次發行對象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有效,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規,對發行人及發行對象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有相反情況,請另行說明):
五、 安排現有股東優先認購的,應當對優先認購的相關程序及認購結果進行說明;依據公司章程排除適用的,也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本次股票發行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若有相反情況,請另行說明):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票發行現有股東優先認購的相關程序和結果合法合規。
六、 本次股票發行涉及的估值調整條款的合法性(如有)
七、 非現金資產認購的情況說明(如有)
(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應當說明資產評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資產權屬不清或者其他妨礙權屬轉移的法律風險;標的資產尚未取得完備權屬證書的,應說明取得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涉及需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說明是否已獲得有效批準;資產相關業務需要取得許可資格或資質的,應說明是否具備相關許可資格或資質):
八、 律師關于股票認購對象及掛牌公司現有股東中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序的說明
九、 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簽字頁: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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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律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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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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