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上市審計企業的流程(2)
如(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關注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屬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3、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凈資產折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
4、集體資產轉讓給個人的,關注是否得到原來集體人員的一致同意,并親筆簽名,律師見證,不存在潛在的糾紛。
5、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的,關注集體資產量化或獎勵給個人的合法性,上報時應提供省級政府出具的確認文件。
6、國有資產轉讓給個人的,關注轉讓價格的確認情況,是否履行了評估確認手續,轉讓行為是否經有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轉讓款的來源及支付情況。
7、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是否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1)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B.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
8、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9、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并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規定。
(三)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了解公司是否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通過分析公司所處細分行業的情況和風險,調查公司商業模式、經營目標和計劃。審慎、客觀分析公司所處細分行業的基本情況和特有風險(如行業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等)。通過與公司經營管理層交談,實地考察公司產品或服務,訪談公司客戶等方法,調查公司產品或服務及其用途,了解產品種類、功能或服務種類及其滿足的客戶需求。
2.了解公司經營業務(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了解每種業務是否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相關要素組成是否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3.了解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是否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了解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是否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僅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商業合同,走訪客戶和供應商等方法,結合對公司產品或服務、關鍵資源和關鍵業務流程的調查,了解公司如何獲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構成情況,包括產品或服務的規模、訂價方式和依據;收入變化情況和影響其變化的原因;成本結構及其變動情況和變動原因;分析每種產品或服務的毛利率及其變動趨勢和變動原因;公司的現金流情況,尤其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即經營的現金收入是否能抵補有關支出;在公司所處的細分行業中,分析比較公司與競爭對手之間在產品或服務分布、成本結構、營銷模式和產品或服務毛利率等方面的優勢劣勢,并預估公司在細分行業的發展趨勢(主要地區或市場的占有率及其變化)。如果競爭對手的信息不存在,可分析公司與行業平均水平相比的優劣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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