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轉讓案例(9)
時間: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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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磚瓦廠企業章程是全體股東共同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權轉讓合同的產生包括價格的確定過程,均符合章程的規定,且各股東未提出異議;其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主體適格,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本案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確定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股權轉讓是否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這一程序方生效。實際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并未將股權轉讓規定為企業法人需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事項,也即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情形,故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本案中股權轉讓合同未登記,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所造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能以此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