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轉讓案例(4)
時間: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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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慈溪市某某磚瓦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慈溪市某某磚瓦廠章程,以及原、被告陳述予以證實。
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某某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在同月17日晚6時召開股東大會,并在書面通知中提出了股份拉平、競爭上崗的方案作為股東大會議題供股東參考。同月17日晚,原告委派其丈夫宓增杰參加,但未出示委托書,其他股東均親自在磚瓦廠內參加了股東會,股東會由被告岑某某主持,全體股東對召開時間未在15天前書面通知,及宓增杰代表原告但未出示書面委托書的事宜均未提出異議。會議否決了被告岑某某提出的思考方案,討論了部分股東出讓股份及部分股東受讓股權的事宜及股權轉讓的價格,并由原告與被告岑某某分別以受讓人身份對受讓價格進行了競價,經股東們充分協商,確定分別以股本金的110%的金額為轉讓價,將18名被告的股權份額(共計股本金131萬元)分別轉讓給原告,原告將合計144.1萬元的轉讓款分別按各被告的出資額比例給付各被告。對此,案外人股東陳立國無異議,案外人股東陳梅春意欲轉讓自己的股權,但不同意以此價格轉讓,故最后未同意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但對其他被告將股權轉讓給原告并無異議。隨即,根據各股東在股東會上的意思表示,由被告岑某某起草了股權轉讓協議兩份。協議均以原告為甲方, 18名被告及案外人陳梅春為乙方,宓增杰代表原告在協議上簽了名,除被告陶某某外,其余被告均親筆簽名,被告沈某某為被告陶某某代簽了名,案外人陳梅春因后不同意轉讓而未簽名。兩份協議載明:根據企業章程第八條規定,經雙方協商約定:1、甲方支付給乙方轉讓費1000元/萬元,到2000年1月15日一次性結清。2、乙方股金轉讓為136萬元,轉讓費為13.6萬元,合計149.6萬元(包括財產變更與財產盈虧)(含案外人陳梅春后未同意轉讓的5萬元股金及轉讓費)。3、甲方如到2000年1月15日不及時支付股金與轉讓費則甲方賠償給乙方10萬元并由乙方按股分攤;如個人反悔,則個人按股金額賠償。4、財產變更與年底的財務結算盈虧與乙方無涉。
原告對其夫宓增杰代其行使股東權利予以認可。
被告陶某某在股東會召開期間中途退席,參加勞動后回宿舍睡覺。在股權轉讓協議簽具前,被告沈某某到被告陶某某處,告知股份轉讓了,別人都在簽字,被告陶某某表示已睡覺不想起來了,委托被告沈某某代為簽字,被告沈某某即以被告陶某某的名義在轉讓協議上簽了名。
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月15日間,原告又分別與被告沈某某、韓某某、樓某某、王xx、邱xx、毛xx、毛x、方x、徐x、解xx、施xx、宓xx、岑xx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