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轉讓案例(2)
時間: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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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000年1月15日,原告因被告沈某某要求,另行籌借11萬元轉讓款支付給被告沈某某。原告及部分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岑某某應遵守股權轉讓協議,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同意支取轉讓款,但被告岑某某不置理睬。為維護原告及大部分出讓股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2月18日起,開始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變更登記手續。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被告岑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資格尚未免除,應由被告岑某某出面辦理,致使申請變更手續不能進行。由于原告的受益權無法行使,已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認為,原告與18位被告的股權轉讓協議,經全體股東會討論通過,并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字確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且原告已履行了該轉讓協議中的義務,被告岑某某違反約定,收繳銀行預留印鑒,阻止出讓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款,又拒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岑某某的行為既表現為其作為一名出讓股東的簽約后的違約性質,同時又表現為其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利用這一職權對原告權益進行侵害的侵權性質。被告林某某、鄭某某、陶某某、毛某某等4名股東也明確表示反悔,屬違約行為。被告沈某某、韓某某、樓某某、王xx、邱xx、毛xx、毛x、方x、徐x、解xx、施xx、宓xx、岑xx等13名股東,本就同意轉讓,無違約行為,但由于本案系必要共同訴訟,故一并列為被告。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xx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請求判令:一、依法確認原告與岑某某等18名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二、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2、被告辯稱:
被告韓某某、樓某某、王xx、邱xx、毛xx、毛x、方x、解xx、施xx辯稱:1999年12月17日原告與18位被告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答辯人認為是有效的,且韓某某、樓某某、王xx、邱xx、毛xx已領取了股權出讓款項,答辯人不存在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意思和行為,起訴狀所寫至今未辦理工商變更的原因,非由答辯人行為所致,故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徐x在法定期限內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1999年12月17日的股東會是開的,協議簽訂由于沒有法定代表人章致轉讓款沒拿成,至于協議是否有效放棄陳述。
被告岑某某、林某某、鄭某某、陶某某、毛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1、1999年12月17日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違反了企業章程規定的程序,故應認定無效。如此股權轉讓應當認為是重大問題,對重大問題的修正,應首先作出決議,然后按照規定依法辦理。2、股權轉讓協議的背景是未在骨干股東協商一致作出決議、原告擅自要求股東轉讓股份、強行宣布股東變更、促使重新增加出資、導致股份轉讓的情況下作出的。3、對原告提出的本案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異議。其中被告陶某某還辯稱,其未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名,轉讓協議上的“陶某某”三字是被告沈某某代簽的,故轉讓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