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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業(yè)股權轉讓案例
時間: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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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王某某訴岑某某等18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及解析
原告王某某,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岑某某,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某某,男,1947年8月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鄭某某,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陶某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毛某某,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沈某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韓某某,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樓某某,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王xx,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邱xx,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毛xx,男,50歲,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毛x,男,1958年3月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方x,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徐x,女,1963年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解xx,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施xx,男,1957年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宓xx,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岑xx,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1、原告訴稱:原告與18名被告系慈溪市某某磚瓦廠(以下簡稱磚瓦廠)股東。磚瓦廠系原地方國營慈溪磚瓦廠的轉制企業(yè),企業(yè)性質為股份合作制,由包括原、被告在內(nèi)的21位股東出資成立。被告岑某某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任執(zhí)行董事兼廠長。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某某以執(zhí)行董事名義通知召開全體股東大會。同月17日,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會上,達成了將岑某某等18位被告的股權轉讓給原告王某某的兩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岑某某等18位被告將自己在磚瓦廠股權全部轉讓給原告,轉讓費為每10000元股本金支付1000元轉讓金,18位股東的轉讓股本金為131萬元,轉讓金13.1萬元,合計轉讓費為144.1萬元。
雙方同時約定原告應在2000年1月15日前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18位被告,18位被告不得翻悔,否則各自應賠償雙方經(jīng)濟損失。簽約后,原告即籌借資金144.1萬元,經(jīng)向工商及驗資部門咨詢,并按咨詢意見于1999年12月22日將144.1萬元打入磚瓦廠帳戶,供驗資及出讓股東領取。同月24日,被告毛xx、樓某某、王xx、邱xx、韓某某5位股東按照轉讓協(xié)議約定,從原告打入磚瓦廠帳戶的144.1萬元款項中取得46.2萬元轉讓款。同月25日,被告岑某某開始阻止出讓股東領取轉讓款,并將出納被告樓某某保管的法定代表人章(銀行預留印鑒)收起,由其自己執(zhí)掌。同月29日后,被告毛x、方x等眾股東繼續(xù)要求領取轉讓款,出納開具了蓋有磚瓦廠財務專用章的現(xiàn)金支票。因被告岑某某掌握了法定代表人的預留印鑒不同意支付,而不能兌現(xiàn)。
原告王某某,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岑某某,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某某,男,1947年8月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鄭某某,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陶某某,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毛某某,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沈某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韓某某,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樓某某,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王xx,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邱xx,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毛xx,男,50歲,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毛x,男,1958年3月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方x,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徐x,女,1963年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解xx,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施xx,男,1957年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宓xx,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被告岑xx,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慈溪市某某磚瓦廠職工。
1、原告訴稱:原告與18名被告系慈溪市某某磚瓦廠(以下簡稱磚瓦廠)股東。磚瓦廠系原地方國營慈溪磚瓦廠的轉制企業(yè),企業(yè)性質為股份合作制,由包括原、被告在內(nèi)的21位股東出資成立。被告岑某某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任執(zhí)行董事兼廠長。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某某以執(zhí)行董事名義通知召開全體股東大會。同月17日,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會上,達成了將岑某某等18位被告的股權轉讓給原告王某某的兩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岑某某等18位被告將自己在磚瓦廠股權全部轉讓給原告,轉讓費為每10000元股本金支付1000元轉讓金,18位股東的轉讓股本金為131萬元,轉讓金13.1萬元,合計轉讓費為144.1萬元。
雙方同時約定原告應在2000年1月15日前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18位被告,18位被告不得翻悔,否則各自應賠償雙方經(jīng)濟損失。簽約后,原告即籌借資金144.1萬元,經(jīng)向工商及驗資部門咨詢,并按咨詢意見于1999年12月22日將144.1萬元打入磚瓦廠帳戶,供驗資及出讓股東領取。同月24日,被告毛xx、樓某某、王xx、邱xx、韓某某5位股東按照轉讓協(xié)議約定,從原告打入磚瓦廠帳戶的144.1萬元款項中取得46.2萬元轉讓款。同月25日,被告岑某某開始阻止出讓股東領取轉讓款,并將出納被告樓某某保管的法定代表人章(銀行預留印鑒)收起,由其自己執(zhí)掌。同月29日后,被告毛x、方x等眾股東繼續(xù)要求領取轉讓款,出納開具了蓋有磚瓦廠財務專用章的現(xiàn)金支票。因被告岑某某掌握了法定代表人的預留印鑒不同意支付,而不能兌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