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處納稅清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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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0-01-19 16:53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2、 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國稅、地稅)
3、 稅務局涉及稅務分局征稅范圍界定及征稅方法核定表(復印件)
4、 外匯備案表(復印件)
5、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 房屋租賃合約
7、 首席代表身份證明(護照、工作證)
8、 總機構注銷申請書原件及翻譯件
9、 本年度所有的賬薄、憑證、報表、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10、 前兩年審計報告復印件
11、 本年度工資明細表(如由外企、四達等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的,需中介機構出具的工資明細表,并加蓋公章,同時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
12、 總機構出具首席代表的停薪證明
13、 納稅清算申報表
14、 本年度所有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15、 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復印件
16、 代表處所有合同(包括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等)復印件(提前解約的提供解除租賃協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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