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3-08-14 14:0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存在關、停、并、轉等一系列原因,被中止或注銷的情況時有發生。下面就不同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止或注銷時的稅務處理方法作一介紹。
一、一般納稅人發生倒閉、破產、解散、停業,應依法中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一般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前,賬面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并且有存貨余額的,其進項稅額均已作了抵扣,減少了當期應交稅金,因此,其存貨余額部分應一律補繳已抵扣稅款。
三、一般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應交稅金賬面余額為進項稅余額的,若經清稅后企業賬面余額仍然存在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情況,對其差額部分稅務機關一律不再辦理退稅。
四、一般納稅人因違反稅收政策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暫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在稅務機關限定的整改期內,其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不得進行抵扣。經稅務機關檢查整改合格后恢復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其在整改期內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
五、一般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
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一般納稅人發生倒閉、破產、解散、停業,應依法中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一般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前,賬面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并且有存貨余額的,其進項稅額均已作了抵扣,減少了當期應交稅金,因此,其存貨余額部分應一律補繳已抵扣稅款。
三、一般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應交稅金賬面余額為進項稅余額的,若經清稅后企業賬面余額仍然存在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情況,對其差額部分稅務機關一律不再辦理退稅。
四、一般納稅人因違反稅收政策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暫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在稅務機關限定的整改期內,其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不得進行抵扣。經稅務機關檢查整改合格后恢復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其在整改期內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仍不得抵扣。
五、一般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
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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