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哪些情況下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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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11-11 1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該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董事會的決議;(3)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4)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的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由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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