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2)
一、清算、注銷的必要性
公司歇業后未注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后,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清算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 說明:
1、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也可選任注冊會計師、注冊律師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務的專業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須提交備案的材料:
●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清算組成立文件;
●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3、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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