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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2)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yè)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yè)務。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 所得稅審計
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yè)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jiān)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北京所得稅審計
(四)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fā)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guī)定的,按照特別規(guī)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后,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guī)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所得稅匯算清繳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qū),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