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16)
第六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會計政策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核算會計政策的變更,如果追溯調整法不可行,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核算;如果相關法律或會計制度等另有規定,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稱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者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稱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者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方法。
第六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當區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為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有關的金額作出重新估計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就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相關資產、負債和凈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相關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非調整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情況的影響。如無法估計其影響,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