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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17)
(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業(yè)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下一會計期間業(yè)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業(yè)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投資,而且占對被投資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者雖然占該單位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的,或者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第七十四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