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15)
(二)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及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法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按照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等的規定據實列支。
(三)籌資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它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四)其他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的,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第六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第六十四條 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本期發生的各項費用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
第六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以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應予披露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單位自行規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相對于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而言可以適當簡化,但仍應保證包括與理解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業務活動情況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財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