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下列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者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可以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七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制定審計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審計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確定。
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應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序為依據,并考慮執業責任風險和人員培訓費用等因素。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