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殘疾人就業(2)
來源:未知 作者:小殷 點擊:
次 時間:2010-03-01 15:40
二是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的單位,可以享受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單位具備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基本設施及規章制度。
(3)《通知》中對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為了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對擬享受稅收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明確規定了三個條件:一是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是企業必須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必須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礎設施和規章制度。
(4)對殘疾人個人就業,國家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一直以來,國家針對殘疾人員個人就業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此次我們進行了梳理,統一體現在了政策文件中: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及其它相關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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