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涉稅服務業務規則--特殊稅務處理合規性審核(試行)(3)
第十八條 資產、股權劃轉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資產、股權劃轉的總體情況說明、資產劃轉業務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相關會計處理、未確認損益說明、工商證明資料、承諾書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各方劃轉股權關系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所確定的劃轉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劃轉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各方是否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劃轉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不同形式的劃轉資產的稅務及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劃轉資產實質經營活動的變化、交易各方在資產劃轉后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的變化等。
第十九條 非貨幣性投資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非貨幣性投資情況說明、投資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投資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或技術成果證明文件、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證明資料、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說明、相關會計處理、工商證明資料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交易方非貨幣性投資行為的實質情況、非貨幣性資產的類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時點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非貨幣性投資稅務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交易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非貨幣資產投資資產確認轉讓所得金額是否正確、遞延納稅數據是否準確、股權變動后的稅務處理是否及時正確。
第二十條 跨境重組交易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重組業務總體情況說明、重組業務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工商證明資料、交易各方控股關系的相關資料、被轉讓企業歷年的未分配利潤資料、承諾書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重組各方和重組主導方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所確定的重組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重組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各方是否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重組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預提稅負擔變化、稅務處理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權交易和支付對價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實質經營活動的變化、股權變動后續處理、會計處理及其與稅法規定差異處理等。
第二節:其他稅種
第二十一條 增值稅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委托人委托事項所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等資料;
(二)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關注委托人是否存在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情況,以及是否將相關資料提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土地增值稅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相關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前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價值證明等資料;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關注交易任意一方是否屬于房地產企業;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根據具體委托事項關注投資主體是否改變、合并(分立)后原投資主體是否存續、取得對價的形式以及是否向稅務機關提交了相關書面資料等。
第二十三條 契稅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相關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證明等資料;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關注相關國有土地是否屬于劃撥用地;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根據具體委托事項關注原投資主體是否存續、原主體在改制后持股比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投資合同(協議)、投資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或技術成果證明文件、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證明資料、工商證明資料、非貨幣資產的權屬變更證明文件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關注被投資企業是否為境內居民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的類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時點是否符合稅法規定、非貨幣性投資稅務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