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涉稅服務業務規則--特殊稅務處理合規性審核(試行)(2)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重組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稅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如:分期納稅的重組項目中,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占該委托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否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等)、股權變動后續處理、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差異處理等。
第十四條 股權收購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股權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股權收購業務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工商證明資料、承諾書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股權收購合同(協議)以及股權收購當事各方和主導方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根據股權變更登記資料確定重組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當事各方重組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各方是否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股權收購當事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股權轉讓方和收購方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稅務處理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權交易比例和支付對價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實質經營活動的變化、股權變動后續處理、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差異處理等。
第十五條 資產收購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資產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股權收購業務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被收購資產原計稅基礎的證明、工商證明資料、承諾書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資產收購合同(協議)以及資產收購當事各方和主導方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根據資產收購合同(協議)及重組各方的會計處理信息確定重組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資產收購重組各方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各方是否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資產收購當事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法合理、資產轉讓方和收購方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稅務處理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重組發生前后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權交易比例和支付對價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實質經營活動的變化、股權變動后續處理、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差異處理等。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企業合并的總體情況說明、企業合并業務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同一控制下合并參與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證明材料、被合并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稅收優惠證明、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企業合并當事各方的股權關系說明、工商證明資料、承諾書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企業合并的協議(或批準文件)以及企業合并當事各方和主導方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根據企業合并協議及合并各方的會計處理信息,工商登記手續確定重組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企業合并重組各方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各方是否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企業合并當事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當事方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稅務處理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是否超出限額、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份支付對價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實質經營活動的變化、股權變動后續處理、會計處理及其與稅法規定差異處理等。
第十七條 企業分立
(一)在業務實施時,應取得相關資料,如:企業分立的總體情況說明、企業分立業務合同(協議)、有權批準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文件、被分立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稅收優惠證明、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工商證明資料、承諾書等;
(二)程序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分立協議(或批準文件)以及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和主導方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根據分立合同(協議)及分立各方的會計處理信息,工商登記手續確定重組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企業分立重組各方申報時稅務申報內容各方是否一致,稅務機關是否受理等;
(三)實質性業務實施:應重點關注企業分立當事各方的商業目的是否合理、當事方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稅務處理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可由分立企業彌補的被分立企業虧損是否超出期限(比例是否正確)、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是否正確、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份支付對價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實質經營活動的變化、股權變動后續處理、會計處理及其與稅法規定差異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