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試行)(2)
(二)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情況說明;
(三)其他有關進一步資料。
第十二條 代理人在核準類減免稅的資料準備階段,重點關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減免稅核準事項的直接相關性;
(二)減免稅申請核準表的內容與被代理人基本資料及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
(三)申請報告與相關優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體業務情況、優惠期間、資質權屬證明從實質而不限于形式方面分析的契合性。
(四)被代理人在核準優惠期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代理人在備案類減免稅的資料準備階段,重點關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減免稅備案事項的直接相關性;
(二)減免稅申請備案表的內容與被代理人基本資料、合同、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
(三)申請報告與相關優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體業務情況、合同約定、優惠期間、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資質權屬證明從實質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
(四)被代理人在備案優惠期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
第二節 稅收優惠申報代理的正式申報
第十四條 代理人在提供核準類減免稅事項申報時,重點關注:
(一)在申報被受理階段,重點關注:
1、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按《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要求進行補正;
3、《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及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
(二)在申報被核準階段,重點關注:
1、申請資料是否齊全,政策依據是否準確,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
2、對于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事項,是否及時與被代理人溝通履行調查核實程序及補正資料;
3、對于核準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及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
第十五條 代理人在提供備案類減免稅事項申報時,重點關注:
1、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按《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要求進行補正;
3、《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
第十六條 代理人完成申報后,應及時將記載核準或者備案稅務機關蓋章及意見的表單證書交于被代理人,并按照工作底稿資料清單的歸檔要求進行內部存檔。
第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需加蓋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并填報經辦人及其執業證件號碼。
第四章 代理報告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根據業務委托書的約定確定是否出具書面報告。
委托書沒有約定是否出具服務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托目的、服務需要等決定是否出具報告。
第十九條 稅務師及所在稅務師事務所應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及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稅收優惠事項申報代理業務約定書(參考文本)
編號:
甲方(委托人):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代理人):
乙方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簽訂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約定書如下:
一、委托事項
1.項目名稱:委托******稅收優惠事項的申報代理;
2.具體內容及要求:
(1)******稅收優惠事項申報代理業務的資料準備;
(2)******稅收優惠事項申報代理業務的履行申報;
二、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一)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事實,并根據國家現行會計、稅收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向乙方提供所需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擔因資料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