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試行)
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優惠申報代理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各稅種相關規定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是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在業務約定書涵蓋的委托事項范圍內為被代理人提供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申報和資料準備行為。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注重涉稅事項和資料的準備歸集和申報程序,包括核準類減免稅申報代理、備案類減免稅申報代理。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執行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的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
本規則所稱被代理人,是指與稅收優惠申報代理相關的納稅人。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應對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報資料進行分析,重點了解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期間的下列情況:
(一)基本情況及具體業務總體情況;
(二)獲取相關資質及相關業務合同的適用性具體情況;
(三)適用具體稅收實體性優惠政策的可行性專業情況;
(四)適用具體稅收程序性優惠政策的可行性專業情況;
(五)其他相關的事項。
同時,稅務師事務所應對本所及項目組成員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客觀評估。
第八條 代理人決定承接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的,應根據《涉稅業務約定書規則》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分別確定以下業務范圍:
(一)按照稅法規定,向被代理人提供待審閱的資料清單,并安排必要的業務訪談;
(二)根據案頭審閱及訪談成果,審閱相關的資料合同,并提供專業意見;
(三)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協助被代理人準備申報資料、申請報告及核準報告;
(四)提供減免稅核準類或者備案類代理申報,遞交申報相關資料并被受理。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承接業務前,應當取得被代理人關于以下事項的書面確認:
(一)與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相關涉稅事項的處理不存在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情形;
(二)與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相關涉稅事項的處理不會導致相關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的情形;
(三)與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相關資料不存在內容不實或資質不存在條件不符的情形。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業務后,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項目組及其負責人,制定代理服務計劃和具體服務安排。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稅收優惠申報代理的資料準備
第十一條 開展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申報代理類型要求準備相應的資料,按照不同的來源渠道,包括直接從被代理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與代理人經過分析整理的進一步資料。被代理人應對原始資料及進一步整理資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承擔責任。
直接從被代理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包括:
(一)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二)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業務情況;
(三)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
(四)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權屬證書;
(五)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資質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代理人經過分析整理的進一步資料,包括:
(一)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