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應當注意的問題(2)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提供的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若未能在匯繳期滿前取得補開、換開的稅前扣除憑證,或者屬于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又不能提供《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能夠證實支出真實性資料的,暫不允許稅前扣除,作納稅調增處理。
2.企業在匯繳期滿后五年內自行取得補開或換開稅前扣除憑證的,允許追補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補開、換開的稅前扣除憑證或者屬于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但能夠提供《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相關資料的,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追補期五年是指從支出發生年度的次年起連續計算的五年。
3.匯繳期滿之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取得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并告知企業限期補開、換開期限屆滿仍未取得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匯算清繳結束后,被稅務機關發現納稅年度已作稅前扣除的金額應取得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由稅務機關書面告知企業60日內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補開、換開期限屆滿仍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或者屬于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未能提供《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相關資料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一經稅務機關告知限期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仍未取得被納稅調整的,不再適用追補期五年的規定。
此外,凡是應取得而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未作納稅調整而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并且導致支出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即便是在追補期內取得了補開、換開的稅前扣除憑證或被稅務機關告知60日內取得了補開、換開稅前扣除憑證,應從稅款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資料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用作補充流動資金,借款本金1000萬元,借款期限三年,自公歷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10%(未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標準),借款期滿一次性還本付息1300萬元。
本例中,乙公司利息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關于發票開具時間的規定,增值稅發票應于2020年12月開具,因此,無論2020年12月31日是否收到利息,乙公司均需于2020年12月向甲公司一次性開具利息發票300萬元。
(二)問題
1.甲公司辦理2018年、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時,財務費用中列支的100萬元利息,既沒有支付,也沒有取得發票,能否在稅前扣除呢?
2.如果2021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發票,乙公司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3.如果2021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發票,乙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已自行申報扣除,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三)解析
1.甲公司2018年、2019年匯繳時的稅務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扣除的利息無需實際支付。
(2)利息支出屬于發票開具的范圍,但發票開具的時間(2020年12月)在2018年、2019年匯繳期滿后,因此2018年、2019年財務費用科目列支的利息,不屬于“應取得發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