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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個人股權變動中的逃稅行為(2)
時間: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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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此外,個人股東還利用從企業(yè)借款或資金空轉實現資本增資或股本擴張,但未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股權投資的逃稅行為
一是明為法人對外投資,實為個人投資;二是借取企業(yè)資金、實物,以個人名義對外投資,但均未按規(guī)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股權變動行為,加強稅收監(jiān)管,顯得刻不容緩。但目前在稅收管理實踐中面臨兩大難題:一是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tài)信息。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變動的稅收政策比較陌生,以及個人股權變動具有極強的偶發(fā)性和隱蔽性,稅務機關對個人股權變動行為缺乏有效監(jiān)控,在發(fā)生股權轉讓后,除非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否則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tài)信息。二是個人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系到股權轉讓人的切實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同時,由于個人股權轉讓本身具有轉讓價格的主觀性,因此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客觀上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核實。由于受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再加上交易中本次轉讓環(huán)節(jié)轉讓價格與下次轉讓環(huán)節(jié)股權轉讓成本的稅收征管脫節(jié),如非特殊情況,很難從股權受讓方獲得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信息。
為此,各級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加強這方面的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敦促轉讓股權的納稅人特別是轉讓股權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自行申報,督促扣繳義務人在受讓股權、支付所得時進行代扣代繳。
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有關股東股權的資料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要求納稅人在設立登記時須提供“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變更登記須提供“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議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設立登記時提供反映股東出資情況的《驗資報告》、出資證明書。在辦理涉及股權變更的登記時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出資證明書和工商部門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以有利于對公司的股本結構和股權變化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xié)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要求,督促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同時各級稅務部門應積極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lián)系,建立有效信息交接和協(xié)作機制,要定期主動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股權變更登記信息,爭取在工商登記環(huán)節(jié)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