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個人股權變動中的逃稅行為
時間: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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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參股投資的現象日漸普遍,個人股權變動的行為也日益增多。稅務機關應清醒看到,股權變動帶來的個人財富增加,并不能同步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其間隱藏的逃稅行為仍然十分突出。
一、個人股權轉讓存在的逃稅行為
股權轉讓不申報納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不包括國家暫免征稅的個人股東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比較陌生,同時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偶發性和隱蔽性,以及稅務征管部門日常監管缺位,許多個人股權轉讓者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更有甚者,在股權轉讓后,直接逃離本地,惡意逃稅。
股權轉讓故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股權轉讓真實成交價與合同價背離,是當前個人股權轉讓的一個特點。從稅務稽查部門對個人股權轉讓稽查的反饋信息看,大多數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反映的都是平價轉讓股權,即當初投資多少,合同價就是多少,而實際成交價比合同價多出很多。
股權轉讓隱瞞非貨幣性收入。采用股權轉讓收到的貨幣資金計入合同,其他非貨幣性補償收入未申報納稅。
股權回購少計應稅收入。股權回購是股份制企業為了增強對企業的控制權,減少現金分紅壓力或為了符合企業上市條件等回購原股東所持有股份,是個人股權轉讓的一種較特殊形式。一是資本公積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從收購價扣除,少計應稅收入。二是股權回購過程中支付的其他對價未計入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回購除應支付每股收益的現金對價外,企業為了更快地實現回購計劃,往往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價補償來實現回購,目前較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補償利息。
二、增資擴股中的逃稅行為
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實現的凈利潤,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實質上是把凈利潤分配給股東,是對股權的重新量化,對轉增的個人股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實收資本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不少企業投資者為了增加企業和股東自己的資本,在實際不增加投資資金的情況下,采取對資產評估增值,來增加企業權益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分配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雖然公司股東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實際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對每個股東轉增的數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股權轉讓存在的逃稅行為
股權轉讓不申報納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不包括國家暫免征稅的個人股東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比較陌生,同時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偶發性和隱蔽性,以及稅務征管部門日常監管缺位,許多個人股權轉讓者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更有甚者,在股權轉讓后,直接逃離本地,惡意逃稅。
股權轉讓故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股權轉讓真實成交價與合同價背離,是當前個人股權轉讓的一個特點。從稅務稽查部門對個人股權轉讓稽查的反饋信息看,大多數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反映的都是平價轉讓股權,即當初投資多少,合同價就是多少,而實際成交價比合同價多出很多。
股權轉讓隱瞞非貨幣性收入。采用股權轉讓收到的貨幣資金計入合同,其他非貨幣性補償收入未申報納稅。
股權回購少計應稅收入。股權回購是股份制企業為了增強對企業的控制權,減少現金分紅壓力或為了符合企業上市條件等回購原股東所持有股份,是個人股權轉讓的一種較特殊形式。一是資本公積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從收購價扣除,少計應稅收入。二是股權回購過程中支付的其他對價未計入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回購除應支付每股收益的現金對價外,企業為了更快地實現回購計劃,往往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價補償來實現回購,目前較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補償利息。
二、增資擴股中的逃稅行為
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實現的凈利潤,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實質上是把凈利潤分配給股東,是對股權的重新量化,對轉增的個人股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實收資本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不少企業投資者為了增加企業和股東自己的資本,在實際不增加投資資金的情況下,采取對資產評估增值,來增加企業權益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分配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雖然公司股東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實際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對每個股東轉增的數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