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稅提醒關注的十個企業所得稅問題
時間: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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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問題解答(2014年1月7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培訓講義)
1、某公司有一筆裝修費,原攤銷期限自定為5年,已攤銷2年,余3年未攤銷。近期該公司決定注銷,這筆裝修費未攤銷完,可否改變原攤銷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攤銷完畢?加速攤銷之后,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答:長期待攤費用: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其他——不短于三年。
攤銷年限不得改變。上例中因注銷而未攤銷的裝修費,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二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第三款“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的規定處理,即:未攤銷的裝修費在注銷前清算所得稅時處理。
2、國資委監管下的兩家企業,在國資委的主導下,將一家將非貨幣性資產無償劃撥另外一家企業,劃撥資產的這家企業將撥付資產的凈值列為損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在總局未明確相關政策前,暫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劃出方劃出國有產權時減資產、減權益;二是劃入方接受劃入國有產權時增資產、增權益;三是劃出方、劃入方的共同上級(共同投資方)按“從劃出方收回投資再轉投到劃入方”進行稅務處理,如有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某企業甲公司,參與投資信托公司設立的某信托計劃,用于向甲公司全國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資。該信托計劃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并收取固定分紅收益。甲企業從該信托計劃分紅收入及轉讓該信托計劃份額收入如何計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因此,甲企業通過信托公司購買信托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甲企業參與設立信托計劃,向子公司提供融資的行為屬于債權性投資,其取得的信托計劃分紅收入應按利息收入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其轉讓信托計劃份額按轉讓財產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4、企業通過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分紅是否可作為免稅收入?例如:A借款給B,由B投資于C,最后C稅后利潤分紅給B,再由B劃給A.A取得的分紅可否作為免稅收入?
1、某公司有一筆裝修費,原攤銷期限自定為5年,已攤銷2年,余3年未攤銷。近期該公司決定注銷,這筆裝修費未攤銷完,可否改變原攤銷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攤銷完畢?加速攤銷之后,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答:長期待攤費用: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其他——不短于三年。
攤銷年限不得改變。上例中因注銷而未攤銷的裝修費,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二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第三款“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的規定處理,即:未攤銷的裝修費在注銷前清算所得稅時處理。
2、國資委監管下的兩家企業,在國資委的主導下,將一家將非貨幣性資產無償劃撥另外一家企業,劃撥資產的這家企業將撥付資產的凈值列為損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在總局未明確相關政策前,暫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劃出方劃出國有產權時減資產、減權益;二是劃入方接受劃入國有產權時增資產、增權益;三是劃出方、劃入方的共同上級(共同投資方)按“從劃出方收回投資再轉投到劃入方”進行稅務處理,如有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某企業甲公司,參與投資信托公司設立的某信托計劃,用于向甲公司全國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資。該信托計劃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并收取固定分紅收益。甲企業從該信托計劃分紅收入及轉讓該信托計劃份額收入如何計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因此,甲企業通過信托公司購買信托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甲企業參與設立信托計劃,向子公司提供融資的行為屬于債權性投資,其取得的信托計劃分紅收入應按利息收入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其轉讓信托計劃份額按轉讓財產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4、企業通過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分紅是否可作為免稅收入?例如:A借款給B,由B投資于C,最后C稅后利潤分紅給B,再由B劃給A.A取得的分紅可否作為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