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代表處工商登記注銷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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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4-20 10:44
(一)提交材料: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或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證明;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注銷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
3、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以及開戶銀行出具的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明。
4、原《登記證》、代表《工作證》;
5、《指定(委托)書》。
(二)注意事項:
1、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紙。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3、在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時,應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附中文譯件。
4、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5、被委托人應為本代表機構的代表或雇員。
6、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記機關辦理的無須提交《指定(委托)書》。
7、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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