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外資代表處登記設立_一次性告知單
(一)在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時,應由首席代表、代表或本機構雇員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附中文譯件。
(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三)辦理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備案、注銷提交的部分文件需要由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進行認證,請認真參閱本告知單。
(四)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五)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的,應當在《中國工商報》向社會公告。具體公告手續參見后頁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詳細告知。
(六)選擇駐在地址時應注意:
(一)申請登記為企業駐在地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筑,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二)作為駐在地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駐在地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駐在地址辦理登記注冊。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特殊房產、住宅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駐在地址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駐在地址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2、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證明;
(3)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的,由企業出具證明;
(4)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由園區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5)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開展經營的,由市國資委出具證明;
(6)屬于鐵路系統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文件,文件中應明確所用房屋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7)屬于宗教系統的,應出具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由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駐在地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駐在地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駐在地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提交許可證原件以便登記機關核對。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駐在地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駐在地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單位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駐在地址使用證明。
(5)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為駐在地址的,應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6號)的規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4、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駐在地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除填寫申請書中《駐在地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外,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后的證明文件。
5、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駐在地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駐在地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駐在地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填寫下頁《駐在地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四)各級房屋管理部門需出具駐在地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駐在地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用途及該駐在地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于違法建設,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各類登記注冊,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登記注冊咨詢方式
如您想獲得有關登記注冊的信息,您可以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www.BAIC.gov.cn)、閱讀一次性告知單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記注冊咨詢窗口咨詢。
登記管轄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各類登記注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收費標準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收取登記注冊費600元;設立公告的收費標準由報社依據代表機構購買的報紙版面位置確定。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收取登記注冊費300元;延期公告的收費標準由報社依據代表機構購買的報紙版面位置確定。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代表備案登記、雇員登記、雇員延期登記以及雇員變更登記均收取登記注冊費100元。變更公告的收費標準由報社依據代表機構購買的報紙版面位置確定。
注冊成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程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按照業務性質,報北京市商務局或國務院相關主管委、部、局批準,取得《批準證書》;
注:外國廣告企業、醫藥類企業、貿易企業、制造企業、貨運代理企業、承包企業、咨詢企業、投資企業、租賃企業、鐵路運輸企業等不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應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
第二步:領取登記表格;
第三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四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繳納登記費、公告費并領取登記證和代表證。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場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備案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30日)以內的《批準證書》原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3、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經該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進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4、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場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5、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的章程或組織協議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6、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7、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原件)及身份證明(上述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張)。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務單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等);
8、《指定(委托)書》;
9、《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10、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特別提請注意:
1、申請人應在相關公證認證文件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設立登記應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
3、申請人應在《受理通知書》載明的領取登記證、代表證當日到登記大廳發照窗口繳納公告費用、領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公告聯系單》、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并在領取登記證時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交回發照窗口(注:中國工商報社委托在登記大廳的聯絡點只支持現金繳費方式,采用其他繳費方式的請自行到報社辦理公告手續)。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名稱:(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名稱變更證明)以及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并經該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進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3)原《登記證》、《代表證》。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變更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名稱登記。
變更駐在場所:(1)《駐在場所證明》;(2)原《登記證》。
變更業務范圍:(1)變更批準文件;(2)原《登記證》。
變更首席代表:(1)變更批準文件;(2)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凡屬接替原首席代表的,應說明原首席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上述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3)新任首席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4)《代表證》原件及《登記證》原件;(5)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變更駐在期限:(1)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上述證明外國企業存續的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代表機構應在上述證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延期登記);(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駐在期限延期登記除提交上述文件證件外,涉及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批準機關核發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代表機構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請駐在期延期登記。
注: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變更外國(地區)企業駐在地址:(1)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駐在地址變更的證明文件。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2)原《登記證》。
特別提請注意:
申請人應在《受理通知書》載明的領取登記證、代表證當日到登記大廳發照窗口繳納公告費用、領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公告聯系單》、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并在領取登記證時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交回發照窗口(注:中國工商報社委托在登記大廳的聯絡點只支持現金繳費方式,采用其他繳費方式的請自行到報社辦理公告手續)。
(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登記證》復印件;
4、辦理下列事項備案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
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代表備案:(1)變更批準文件;(2)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代表任免文件及新任代表的身份證明(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上述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3)新任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4)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原件;(5)由中國公民擔任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變更代表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注冊。
(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或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證明;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注銷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
3、國、地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登記注銷證明;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4、原《登記證》、《代表證》;
5、《指定(委托)書》。
特別提請注意:
代表機構注銷,由登記機關進行公告,公告報樣存入代表機構登記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新聘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雇員登記表》雇員及身份證復印件;
2、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3、雇員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張。
(六)雇員延期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續聘證明;
2、《雇員證》。
(七)雇員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雇員證》。
(八)因登記證或代表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指定(委托)書》;2、首席代表簽署的情況說明;3、在《中國工商報》上登載證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登報掛失手續可到登記注冊大廳發照窗口辦理);4、《更換、增 (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被委托人應為本代表機構的代表或雇員。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記機關辦理的無須提交《指定(委托)書》。
3、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4、(五)至(七)項雇員登記的文件、證件,應由雇員派遣單位統一向市工商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