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地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登記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30日)以內的《批準證書》原件;
3、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地點、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4、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5、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
6、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張)。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外事服務單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中國國際企業合作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等。
7、《指定(委托)書》;
8、《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9、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不含第5項),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請駐在期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內含《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表》、《駐在地址證明》);
2、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3、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4、《指定(委托)書》。
注:直接辦理登記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需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取消了延期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注冊。上述兩類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申請延期的,其駐在期限以申請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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