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關于將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審經責發[2004]65號)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部屬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同時,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應與人事部門協商,有計劃地對任期內的領導干部開展任中審計。
第五條 根據干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需要,由人事部門向內部審計主管部門送達審計通知單(通知單內容包括審計對象、任職期間等有關事項);內部審計主管部門依據通知單有關內容按審計程序實施審計。
第六條 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和安全完整情況;
(四)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及效益情況;
(五)財政財務收支目標或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六)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及上級和本單位規章制度情況;
(七)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三章 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八條 人事部門應在當年與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共同協商,研究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第九條 實施審計前,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有關情況,并由人事部門向內部審計主管部門開具審計通知單。
第十條 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收到審計通知單后,及時組成審計組,做好審計工作方案編制等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