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2)
(二)調查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重點關注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取得情況;
(三)調查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類型,是否包括:產品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調查企業主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高新產品(服務)收入的比例情況。
第九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根據《涉稅業務約定規則(試行)》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鑒證人制定鑒證業務計劃,應根據《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一條 高新認定鑒證業務實施,包括: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鑒證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的鑒證。
第十二條 審核財務核算情況、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研究開發費歸集情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取得情況,確定是否屬于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范圍。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情況;
(二)審核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取得情況,是否按研發項目準確歸集產品銷售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三)審核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收入總額;
(四)審核企業按稅法規定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情況;
(五)審核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條 研究開發活動范圍和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研究開發活動范圍。審核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否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審核是否存在將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納入企業研究開發活動范圍的情形;
(二)研究開發項目的確認。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或查新部門出具的查新報告,還應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況。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時,可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目標或結果判定法進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條 研究開發項目財務核算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二)審核企業是否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
(三)審核企業是否存在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情況,其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是否分開進行核算;
(四)審核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是否能夠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研發費;
(五)審核企業存在同時研究開發多個項目或研究開發項目和其他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審核研發費在各項目間分攤是否合理;
(六)審核企業研發所用的儀器設備、材料或接受應稅勞務等的進項稅抵扣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的開發行為,屬于內部研究開發還是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行為。內部研究開發主要包括:自主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