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以下簡稱“高新認定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進行審核,證明其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目的,是通過對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情況占比進行鑒證,提高被鑒證人稅法遵從度,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被鑒證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鑒證人開展高新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高新認定鑒證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業務規則(試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關注企業所屬行業及研發領域,并調查企業財務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注冊地點,判定是否屬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調查企業研發活動領域,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
(三)調查企業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利用自主知識產權開展,并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
(四)調查企業注冊成立的時間,是否成立一年以上;
(五)調查企業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六)調查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
(七)調查企業執行何種財務會計制度,是否按要求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研發支出是否建立專門的內控制度;
(八)調查企業前一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九)調查企業是否建立完善的研發項目管理制度。
第七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調查研發項目情況,關注企業研發機構及人員的設置、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研發機構的組織結構及研發人員配備情況,如:研發人員清冊及崗位和研發中的職責、參與研發時間、工資分攤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外聘研發人員情況;
(二)調查研發項目的具體情況,如:立項、確認與登記情況,項目研發起止時間、結題和成果情況,項目完成情況等;
(三)調查研發項目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費用的支出情況。
第八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調查企業收入情況,關注企業銷售收入、總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近一年總收入的構成,重點關注不征稅收入的取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