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最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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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3-28 16:00
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
1、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說明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
2、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3、關于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扣除問題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4、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1)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5、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注1】(1)撤回投資指收回全部投資,減少投資指收回部分投資;
(2)確認的股息所得,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一般屬于免稅收入;
(3)如果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損失,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處理。
6、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注1】工資薪金支出不屬于這個政策
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1、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說明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
2、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3、關于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扣除問題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4、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1)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5、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注1】(1)撤回投資指收回全部投資,減少投資指收回部分投資;
(2)確認的股息所得,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一般屬于免稅收入;
(3)如果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損失,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處理。
6、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注1】工資薪金支出不屬于這個政策
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