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核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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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1-13 11:49
工資及“三項費用”核算
這里關鍵是把握“合理”和“實際發生”兩個要點,不合理的或沒有實際發生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明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是判斷工資、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依據。因此,企業應按照文件精神,準確把握合理工資、薪金的內涵。對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的企業,其扣除金額應當是當年實際發生的部分而不是當年按核定的工資總額計提的部分。如果計提部分大于實際發生數,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對于“三項費用”,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分別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5%、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2008年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該首先沖減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沖減完貸方余額后方可計入本年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或沒有沖減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而直接計入本年度成本費用的部分需要納稅調增。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比照職工福利費規定處理。例,某企業2009年度實現營業收入2億元,實發工資總額為1200萬元。2009年企業自行歸集的職工福利費150萬元,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為1200×14%=168(萬元),但2009年度企業為員工支付住房補貼10萬元、供暖補貼12萬元、交通補貼7萬元,均未計入職工福利費。為此,當年職工福利費實際發生額為150+10+12+7=179(萬元),多列支福利費為179-168=11(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萬元。
借款費用及利息支出核算
企業發生利息支出,主要有向個人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幾種形式。利息的稅前扣除,應注意借款對象和利率比例兩個重點。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對于關聯方企業之間借款利息,超過稅收規定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部分、超過根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作調增處理。對于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真實、簽訂了借款合同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