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過戶要求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和轉讓過戶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質押登記須知》規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除必須備齊相關資料外,還要視被質押的股權性質,提供相關的函件或證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質時,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會已獲知該事項的函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過戶須知》要求,發起人股股權轉讓,上市公司須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企業(含三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境內國有股,受讓方還須出具國家經貿委的核準文件及付款憑證;轉讓股數占總股本5%以下,須提供對《股權協議轉讓申請書》、《轉讓協議書》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公證的公證書;股權變動達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流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的總額的5%以上,須提供在指定報紙上進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該公司股份的,應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或出具中國證監會豁免發出收購要約的批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過戶須知》要求,按中國證監會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只限于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含5%),且僅限于法人之間"一對一"轉讓,不得將股份拆散,不得通過公開拍賣(司法拍賣除外)或者其他公開征集受讓人的形式進行。
《外商受讓深交所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過戶須知》要求,發起人股股權轉讓,上市公司須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權變動達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流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的總額的5%以上,須提供在指定報紙上進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的,還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公告。
在以上四項規定中,對金融類上市公司都提出了專門的規定,該類公司非流通股股權質押、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權變動達10%(含10%)以上的,應當有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該上市公司董事會同意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