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此番以民企收購國有股為主流的投資公司大舉吃進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不僅意味著上市公司重組進程加快和基本面的變化,還蘊含著更為深刻的時代背景和意義,而其間也引發了一些問題值得深思。
國企改革的步伐自去年起明顯加快,隨著黨的十六大的召開,民營企業地位更有了實質性提高,民營企業入主、管理層收購和外資并購正構成眼下國有股權轉讓的“三駕馬車”,而前兩者正是通過投資公司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得以運作。另一方面,十六大報告提出了構建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充分調動中央與地方在國有資產管理上的積極性。在原先體制下,國有資產歸中央所有,地方分級管理,地方政府沒有所有權,只有管理權,結果導致了國有資產在交易上的社會成本較高。而新的國資運營體制將在堅持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級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享有所有者權益。這樣,地方政府推動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的積極性無疑大大提高,在審批方面也大開綠燈,目前這種趨勢已提前呈現。
但不可否認,國有股轉讓中存在的問題還不少。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執行合伙人李淳律師認為,作為要素市場的流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權轉讓頻繁發生是件好事,應該首肯,而且目前法律體系對這方面的基本保障是完備的,監管和登記機關也是嚴謹而科學的,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規范之處:信息滯后,信息披露不適時或不及時、不完善,應引起監管、登記機構的關注;時間成本過高,尤其是審批機關在國有股審批速度上未與要素活躍程度匹配;法律種類界定不清,很多股權轉讓伴隨資產重組進行,往往先有轉讓或托管,隨后緊跟著是重組,而單純從法律上將其界定為股權轉讓并不能反映其內涵;股權轉讓中股權凍結經常出現,
一些基層法院動輒凍結幾個億的股權,缺乏全面成熟的考慮,建議司法應采取開明、寬容和克制的態度。
李淳認為一些股權交易缺乏真實性。一是許多股權轉讓剛開始轟轟烈烈,進展幾個月后就終止交易,結果誤導并傷害了投資人,也說明轉讓方案并不成熟、信息披露不及時。監管層應該考慮在其終止的時候如何加強監管。二是有對價條款,但沒有交割。即股權過戶了,但買方往往還沒有付款,原本的轉讓方與受讓方變成了債權人與債務人,本來是股權轉讓交割變成了商業債權。三是受讓方多是新組建的公司,在法律資格上是否符合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其凈資產50%的要求,在經營資格上因為成立時間不長,并不成熟。四是忽視投資者關系,上市公司投資人和債權人、中介機構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