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2)
(二)國有股權的運行目的只能是公益性目的
在國家所有權運行的具體目的中,無論是發展教育、保護生態環境、國防建設,還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等等都是公共利益的應有范疇。國有股權必須體現上述國家所有權的具體目的,國有股權應當與國家所有權保持價值上的一致性。當然,國有股權同一般的國家所有權在具體價值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一般而言,通過其他形式來運行國家所有權基本上不存在盈利問題,其主要目的是要達到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但在國有股權的運行中則包括盈利性與非盈利性目的,特別是在競爭性領域,國有股權應當充分體現出類似“經濟人”的利益意志。同時,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盡管國有股權通過公司法人財產權實現其價值目的,但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公司法人只以盈利為其唯一價值。國有股權完全可以通過其法人權力機關來實現其非盈利性的社會職能,也就是說,效率標準并不是評價含有國有股權的公司法人的唯一標準。
(三)國有股權意志的形成必須遵循公法原則、規范和程序。
國有股權來源于國家所有權,因而其權利意志的形成必須遵循一個政治性過程,通過公法來規范,遵循人民主權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原則,人員的任免與考察等亦需要參考公法標準。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國有股權意志形成需要遵循公法原則只是強調了其國有股權的內部運行規則。因為國有股權具有內部運行與外部表達兩個層面,外面表達強調的是國有股權與其他權利主體的關系,其運行規則既可以是公法規則(如訴訟法、刑法、證券法等)也可以是私法規則(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但是,國有股權的內部運行只能是公法規則,因而它關涉到全民所有權意志的產生、表達、集中及全民代表的產生、監督等的一系列程序性問題。從這一角度來看,必須明確國有股權的公權性質與其民事行使方式并不矛盾,民事行使方式同樣是有效實現國有股權和國家所有權的有效方式之一。